员工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能否扣其工资
发布时间:2017.09.21 / 作者:王雪 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范某2010年3月进入某电商公司工作,任配送部门主管。2016年1月,公司发现2015年11月11日至20日期间因范某及其部门3名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大疏忽,导致价值5万元的货品丢失,公司立即暂缓发放范某1月工资4900元。后公司经过核查于2016年3月在公司内发布了该事件的处罚通报。
2016年3月30日,范某向公司出具书面声明,表示同意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4896元,用于赔偿相关商品丢失及承担管理责任。经公司2016年4月,范某因家庭原因提出离职,离职工资核算时,公司将2016年1月工资4900元算入2016年3月的工资中,扣除4896元的赔偿后,余款发放给范某。
2016年10月,范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1月工资4900元。其认为公司货品丢失是因为其他员工盗用其办公系统权限,2015年11月11日至20日期间其请假在外地给住院的父亲陪床,2016年3月写的声明是公司逼迫其书写,否则不为其办理离职,公司不应扣除员工工资。且声明是在2016年3月写的,公司扣除的是2016年1月的工资,1月份工资与声明无关,应当向其发放。
庭审过程中,公司提交了电子考勤记录及休假申请记录,证明范某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日期间正常出勤,也未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范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书写声明系公司胁迫。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范某未证明其向公司出具声明是被胁迫,该声明证明其认可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同意公司扣除4896元用于赔偿公司损失,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因此公司无权扣除范某2016年1月整月的工资,公司应向范某补发2016年1月期间的工资3920元(4900元×80%)。
律师分析
公司认为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能否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相应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该条规定,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员工赔偿,可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不能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扣款的前提是能证明系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往往难以对此充分证明,在此情况下则不能扣除员工工资。建议公司在遇到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时,积极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让员工出具情况说明或赔偿承诺等,对其行为予以确认。
本案中,范某出具的书面声明证明了其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从工资中扣除,但公司直接扣除了2016年1月整月的工资,未在每月中扣除,而范某已在2016年4月离职,因此公司只能另行向范某主张其余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