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独自高速驾车,如何进行车损理赔?
发布时间:2018.07.04 / 作者:郭志洁律师
基本案情
宋某于2017年3月初,考取了C1驾驶证。领证后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随着对车况的熟悉和技术的逐渐娴熟。在2017年11月某一天,宋某独自驾驶该车驶入高速,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车辆损失评估,宋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的损失为76511.23元。
事故发生后,宋某拿着保险合同前往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险的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宋某出示了《保险合同》中相关条款:“持实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指着《本人声明》:“本人填写本投保单之前,保险人已就本投保单和所附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就保险人免除及减轻责任的条款、不予处理的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及本投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对该保险条款及保险条件已经了解并同意接受。”并向宋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宋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认为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遵循公平原则,防止免责范围过大,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由于兜底性免责条款并不具体明确,更无从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而不应认定其法律效力。
本案中宋某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利用兜底性免责条款,以投保人违规上高速为由拒绝理赔。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依约对保险损失进行赔付。宋某主张赔偿车辆损失人民币76511.2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