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能否单独起诉利息及一事不再理
发布时间:2018.11.01 / 作者: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诉诸法院,所提诉讼请求不外乎以下几种:1.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2.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3.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滞纳金等;4.要求借款人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但有的出借人因为不熟悉法律或其他原因在起诉时仅主张了本金,未主张利息。那么事后还可以就该笔借款的利息向法院起诉吗?
基本案情:
甲的朋友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乙收到借款后向甲出具借条,对借款本金以及还款期限作出承诺,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借款到期后,乙方表示无力还款。甲方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方还款10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方立即还款,该判决于2015年10月15日生效。事后,甲向律师咨询,
问:1.还能不能要利息?
2.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律师观点
1、可以主张利息,但是主张哪一段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结果是不一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所以在诉讼中,甲若主张借款期内利息,法院不会支持。但是甲可以依据最高院上述规定,向乙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甲除了前述6%的资金占用利息,还可以在执行阶段,另行主张判决生效后的迟延履行金。
以上三种情况的三段利息计算如下:
2、同一笔借款已经向法院起诉了借款本金,可以就该笔借款的利息另行起诉。
关于一事不再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何甲有一事不再理的疑虑?因为甲认为同一笔借款中的本金和利息是一个诉讼标的,同一笔借款,本金和利息都是基于民间借贷纠纷,并且原被告都是同一主体,看起来好像属于同一诉讼标的。但其实本金跟利息并不是属于同一诉讼标的,利息不同于本金,它是法律意义上的孳息,本金与利息是可分的标的,可以拆分诉讼。
所以甲在诉讼中没有主张利息,事后还可以另行起诉要利息,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律师提醒
法院对于先起诉本金,后起诉利息也会进行审查的,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是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院在审判过程如果审查确认以下事实,就会驳回起诉:
1. 原告在第一个起诉本金的案子中,主张过利息;
2. 原告在第一个起诉本金的案子中,明确表示放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