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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以票据转让、贴现给付对价而达成票据贴现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行为

发布时间:2019.07.12 / 作者: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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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原告王某称因解决公司资金问题将其价值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李某,并要求李某贴现。但王某称李某未将价值30万元的贴现款按时支付,并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一审法院以票据纠纷进行审理,并进行判决要求李某向王某支付30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并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行为,并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经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要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汇票,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故应定性为以票据形式交付的民间借贷。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以票据转让、贴现给付对价而达成票据贴现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行为。


本律师认为,第一、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为解决资金问题将持有的汇票交付给被告李某,由被告李某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后支付贴现款,双方是基于交付票据和支付对价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票据贴现的合意行为,这一事实被告李某并不否认。但是双方行为系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资,符合借用有价证券进行资金融通这一民间借贷形式的本质特征。

第二、民间票据贴现涉及到金融市场及金融体制,票据贴现的从业资格为国家实行监管制。所以本律师认为,民间票据贴现双方当事人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方转让票据获得价款,另一方支付价款取得票据,根据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其本质为民间借贷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但民间贴现行为并没有得到现行法律规定所认可。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认定上,一方面恪守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则,而不应以票据贴现行为缺乏基础法律关系而直接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克制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关于票据贴现的从业资格监管规定,因此要将民间票据贴现行为解释为民间借贷行为、资金融通行为以维护其现实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