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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加盖分公司印章之合同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12 / 作者: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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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9月,甲公司邀请乙公司参与其开发的住宅楼建设工程招标,乙公司委托李某持相关文件参与投标活动。中标后,2016年10月16日,李某以乙公司名义与甲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李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并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甲对合同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李某所提供的各种文件上加盖的公章均为乙公司分公司的印章。甲认为李某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行为既无代理权,亦无相关资质,以欺诈手段使甲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合同,故诉请判决撤销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在邀请被告参与工程招标中,被告委托李某代表公司并提交相关材料参与投标活动,所有的招标文件中加盖的均是分公司的印章,还加盖了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此行为并不是李的个人行为。尽管被告提供的印章是分公司的印章,但从被告提供的招标文件的信息中,可以看出被告的资信情况,同时在被告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封面有被告的公章、分公司的公章,且两枚印章明显不一致,对此原告当时并没有提出疑问。被告对李的行为一直明确予以认可,故以被告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协议》有效,同时在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进场施工,并已以被告名义实际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李某在得到被告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参与工程投标并组织施工,并不是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超越代理权,该合同成立、生效不需要原告的追认。且被告在招标及合同履行中均是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并没有欺诈行为,故原告以李某假冒被告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要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争议的焦点:李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存在欺诈,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本案中,李某持被告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告的相关文件参与投保活动并中标。在投标过程中,李某持有的相关文件中加盖的是被告分公司的印章,提供的被告公司材料封面有被告的企业公章、分公司的印章,其内容均是被告公司的有关真实信息。中标后,李某以被告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协议,加盖的均是被告公司分公司的印章,还加盖有被告公司法人的印章,所以被告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也并没有因为被告公司以其分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均履行了部分义务。

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