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发布时间:2019.08.30 / 作者: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1日,机械公司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机械公司将名下拖挂车辆,车牌号为鲁BM2XXX,挂车号为鲁BNXXX挂,以人民币255000元分期转让给张某。合同签订时张某支付机械公司122000元,余款约定分三个月付清,全部车款支付完毕后车辆所有权才归张某所有。
2016年9月13日,张某驾驶该拖挂车辆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与对行的鲁YCXX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挂车失控驶入沟中,张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机械公司将该车辆拖运至汽修公司进行维修,支付了相关维修费用共计42000元。
张某之妻魏某,张某之子张某某,作为张某的继承人,将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退还张某已经支付的购车款。机械公司辩称,该车辆买卖合同不存在法定及约定解除事由,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焦点:
张某与机械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应与解除
法院观点:
关于张某与机械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本案的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车辆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时,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主体张某死亡,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必然终止,但是驾驶拖挂车辆进行营运,需要具备特殊的专业技能,本案中魏某、张某某作为张某的继承人均没有能力承继该转让合同从事车辆营运,而被告机械公司可以对涉案车辆继续进行经营,并且机械公司对车辆享有所有权,在事故发生后已将车辆实际控制并进行了维修。因此,魏某、张某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转让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此时并不必然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加以分析。
一是财产性质的买卖合同,此时继承人如选择继承财产,则买卖合同可以认定为继续有效。典型代表为小额的买卖合同或者是为家庭生活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继承人应作为变更后的主体承继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具有人身性质的买卖合同,此类合同的签订是基于一方当事人具备特有的技术、资格或者能力等,该方当事人死亡的,除非其继承人同意继续履行,否则应认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在本案中,驾驶拖挂车辆进行营运,需要具备特殊的专业技能,魏某、张某某作为张某的继承人均没有能力承继该转让合同从事车辆营运,本案应认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并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对魏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不宜认定为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动,主要包括政策变化、战争、等价关系严重被破坏(如剧烈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 等情况,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不构成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不适用情势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