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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公司股东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8.01.17 / 作者:李林 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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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原告威海宁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云公司)与威海离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离体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因离体公司拖欠被告宁云公司租金及物业费等,宁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体公司偿还租金及物业费等。但经查离体公司于2015年11月已经解散并注销,并未告知原告宁云公司。因此原告宁云公司将离体公司股东张某、高某、孙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股东共同偿还租金及水电费等。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三被告股东张某、高某、孙某是否因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公司股东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认为,从原告调取的离体公司的工商登记等有关材料可以看出,2015年11月离体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档案中显示,清算组成员为三被告,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中载明了公司无债权债务,公告报纸名称为《山东工人报》,公告日期为2015年9月,2015年11月的股东会议中载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情况记载为无债权,债务清收情况。因此不能证明将其公司解散事宜已经告知原告宁云公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本律师认为,离体公司股东张某、高某、孙某应当共同偿还其公司所欠的债务并无不当。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离体公司在明知与原告宁云公司的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未告知原告其申请注销事宜,在未对该租赁合同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三被告股东作为公司股东,理应对该公司的合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宁云公司租金及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