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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设计之“占用即冻结机制”

发布时间:2017.11.14 / 作者:马英群 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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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吕现明诉郑永俊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内01民终1664号】中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吕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任意处分公司资产,用公司资产为自己借款提供担保,侵害了公司另一位股东郑某的合法权益,应赔偿郑某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目的在于,一旦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即采取冻结股东股份的措施,从而迅速并有效的减少中小股东及公司的损失。


1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人数较少,各个股东持股比例相差不大,都有侵占公司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可规定“占用即冻结”机制适用于所有股东。


具体如下: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较为完善的“占用即冻结”机制,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及相应处分决定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副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召开并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先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3.若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限期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