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签订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8.07.04 / 作者:葛青媛律师
案例
供货人A公司、订货人C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一份,向某酒店楼供货。供货数量、验收、结算由B公司具体执行。后A公司履行完合同义务,仅收到部分货款,其余货款经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A公司提交结算单,证明供货量及货款。B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C公司提供商砼供应统计表六份,证明C公司、B公司就上述货款进行过结算,并认可上述供货量,但C公司主张已经给付B公司550万元,B公司并未转付A公司。A公司自认已收到部分货款。
争议焦点:在于C公司是否为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方。
一审法院认为,C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从A公司处订购货物,B公司做为执行人,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现A公司主张其余货款,C公司、B公司均未能提交向A公司付款的证据。因此C公司应当支付A公司货款。如证据充分,C公司同B公司的其他纠纷可另案主张。
一审法院判令,C公司给付A公司货款。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三方当事人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中,C公司与A公司分别是以订货人与供货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对买卖双方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B公司虽以执行合同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但涉及B公司的义务仅为供货数量验收与结算的具体执行,合同并未明确由B公司收取C公司的货款并向A公司支付货款,C公司主张的交易习惯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A公司的货款未获足额清偿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出卖人即C公司应承担本案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