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4 / 作者: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前言: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主要关于如何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法律解释;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近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刑事手段的惩罚,更有力地推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其应负的义务。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通知将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不断地明确,则有助于申请执行人自主推动案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