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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林•办案手记】以案说法析证据之要

发布时间:2018.08.14 / 作者: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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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多多少少也会与他人产生纠纷,最后很可能会对簿公堂,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会各执一词,但法官裁判最重要的便是证据,而证据中,最具有说服力的就是能够出示原件的书证。

在我们经手的案件中,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且关键当事人下落不明,但是原告手中收集了很多书面证据材料,最后诉请得到法院支持,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被告某印社业主尹某于2011年10月20日从原告逄某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月息为2.5%,逾期还款违约金为3%每日,并约定以某印社的资产作抵押,借款协议中加盖某印社公章并有某印社员工高某的签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诸多理由拒绝偿还,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所在的某印社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所提交的借款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民间借贷关系存在,也是高某个人与原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高某个人借款与被告无关。如果是被告所在的某印社借款,应当是由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并将所借款项存入公司名下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但目前为止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出具过收款收据。高某与本案的原告是朋友关系,而原告与某印社无任何业务关系,与被告更不认识,因此,答辩人有充分理由怀疑高某与原告恶意串通损害答辩人利益,而且借款协议加盖被告的公章并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已经就公章被伪造及被调换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案一下就从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变成了一个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甚至诈骗的案子。好在我方当事人手中不仅有一份借款协议,还留有大量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被告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根据被告答辩,高某仅是司机,依据查明对单位办公室租赁的事项处理,应由该单位的负责人经办,从该合同中看出高某不应该是司机职务。某印社购买办公用品送货单(销售单、购货单)四份、费用报销单一份,载明高某是负责人并均在单据上签了名。提交2011年10月份及2012年2月份工资发放表两份,负责人处填写的均是高某。最终法院认为高某签借款协议借款的行为应系职务行为。又因被告系某印社的个体业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尹某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尹某偿还原告逄某2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指能够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和材料,证据须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即证据的三性。证据是案件中证明是非的依据,证据决定着案件的成败,证据在诉讼案件胜败中的作用和重要性,越来越被无数案件审理成败得失的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希望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和自己利益相关的活动中,有意识的积极争取并且妥善保存相关合同、收据等书面材料,避免因为自己举证不足而无法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