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8.12.26 / 作者:王琪
-案情介绍-
原告:某化工公司
被告:某公司
原告系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等。因生产经营需要,原告向被告购买盐酸。被告派人用罐车将10吨盐酸送至原告单位仓库,卸货时,被告单位押运员用导管连接罐车和原告单位的盐酸储存罐,将盐酸导入,在拖拽导管时导管脱落,同时碰倒原告单位盐酸储存罐边存放的一桶次氯酸钠,导致泄漏的次氯酸钠溶液与泄露的盐酸液体溶合,产生氯气、氯化钠和水。生成的氯气随风扩散,致附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的部分工作人员及周边居民共10人受到损害,10名受害人到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病情为混合气体中毒、急性支气管炎等,共花费医疗费60000元。本案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认为,原告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存放的次氯酸钠未存放在指定库房内,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及行政罚款共计13万元。
-法院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承担责任。”该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院认为,本案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单位押运员操作不当导致盐酸泄漏与原告单位未按规定存放的次氯酸钠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气造成的,原、被告均存在过错;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对事故造成的10名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后果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行政罚款70000元因未提供缴纳行政罚款的收据证明损失不于支持。
律师观点
第三人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 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被侵权人此时选择行使请求权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其次,第三人与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如果第三人与污染者有意思联络,则第三人与污染者构成共同侵权,不属于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对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提供了救济路径。
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并未涉及污染者的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受害人直接向污染者追偿,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并未规定受害人可直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直接追偿。《侵权责任法》第68条则进行了灵活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