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使用中的刑事风险
发布时间:2019.01.15 / 作者:李程义

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金融业务之一,因其便捷的信贷功能而深受人们喜爱。但人们在享受“花银行钱”的同时,也会因各种不当的使用方式导致法律风险,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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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
2014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向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2014年8月份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95000元后逃匿至韩国,逃避银行催收,至今尚未归还欠款。
2013年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消费,自2014年10月份以后未还款,并逃匿至韩国,逃避银行催收。
至今未还款本金累计1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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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95000元。
(注:本案判决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订)》尚未公布生效,因此被告人所判刑期比现行法律实际刑期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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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使用信用卡时,存在恶意透支行为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时一再强调其并非故意欠付信用卡,而是暂时资金周转不灵,因害怕银行催收所以才不敢接听银行的电话,其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但最终一审法院跟据其所查明的被告人在使用信用卡套现后几天内,坐飞机出逃至韩国并更换了联系方式这一事实,认定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判处被告人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因此,律师在这提醒各位读者在信用卡的日常使用中如若发生因资金周转不灵无法及时偿还的情形,千万不要因害怕而拒接银行的电话。相反应该及时的联系发卡行,说明情况并提供还款来源,申请分期还款或延期还款。这种情况下,信用卡的使用者就能有效的避免刑事风险,降低犯罪的可能。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律师
李程义
毕业于青岛大学,曾任职于公安系统。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事务等。从事法律工作以来,逻辑严密、视野开阔,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