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本人未签字,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9.03.15 / 作者: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日,经过保险公司业务员杨某的推荐,王某某在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一款一家亲保险,其中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重大疾病等内容,王某某在询问过保险内容后表示同意投保一家亲保险,但未带现金,回家后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费,由杨某替王某某填写了保单并办理了投保手续,之后仅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王某某,保单原件由业务员持有。2018年2月王某某在某人民医院检查出患有重大胃癌,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声称王某某在投保过程中未对其个人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所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且拒赔并出具拒赔通知单。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付王某某23.6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赔付王某某保险金?
法院观点
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前提,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保险合同上均无王某某本人的签字,无法证明其向王某某就重大疾病进行过询问,并且保险公司收取了王某某的保费,保险合同已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成为大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出现事故后,理赔拒赔问题也屡见不鲜。本案就是一起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注意到相关义务,而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件,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的法律责任:
1、王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按照一般情况来说,合同的成立应当是双方真是的意思表示,形式上应当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合同才成立生效,双方未签字盖章,但事后已实际履行且另一方也接受的,也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王某某虽然没有在保险单上签字盖章,但其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接受保险费,合同对双方就已经生效了。
2、保险公司能否就王某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保单中有健康告支声明书,对投保人是否有重大疾病或其他身体不适进行过询问,保单上该处填写的是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若王某某真的隐瞒了自己有重大疾病的事实,那么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但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王某某未在其保单上签字,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就格式条款和相关事项对王某某进行过解释说明,也无法证明其向王某某就重大疾病、是否有身体不适等问题进行过询问,因此王某某对上述事项不具备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王某某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