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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林•律师观点】因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责任解析

发布时间:2019.04.23 / 作者: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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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更为注重以酒沟通交流,畅叙饮谈。但近两年因饮酒产生的赔偿案件屡见报道引起社会关注与热议。共同饮酒人究竟有何种法律义务又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本文从一个案列来展开分析和探讨。

 — 案  情  简  介—

2016年,李某应邀与女友顾某及顾某外公戴某等人共进晚餐,席间李某参与饮酒。散席后李某驾车回家后,又独自驾车前往顾某家,途中与道路边行道树发生碰撞,李某死亡。交警提取李某血液,检出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7.2mg/100ml。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全责。李某父母诉请戴某等赔偿损失。

 — 法  院  认  为—

一、一般而言,法律不应干涉正常社会交往行为,为同桌聚餐客人提供适量酒水共饮系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法律上义务。根据自己责任原则,饮酒者对其酒量以及是否适宜饮酒应当了解,其更能控制风险发生,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如苛以他人过高风险防范义务,将不当限制正常社会交往活动。同饮者提醒、劝阻义务,来源于其先行行为导致的可预见危险状态,比如明知饮酒者不胜酒力或需驾驶车辆却依然劝酒或对他人不当劝酒行为不予制止,则同桌共饮者特别是宴请主人负有因先行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本案中,因李某已死亡,对当初饮酒具体情形及酒后戴某等是否劝阻李某驾车客观事实无法查明。根据我国民事证据规则,负有作为义务一方即戴某等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在戴某等未能举证情形下,应推定其明知李某酒后驾车却未尽到必要提醒、劝阻义务的法律事实。

二、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析,共饮者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时,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认定,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事实上因果关系指的是侵权行为事实上是否对损害发生具有原因力,而法律上因果关系主要指即使事实上因果关系成立,还要判断义务人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可预见性,损害是否过于遥远,以至于义务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同桌共饮者可合理预见到不予劝阻可能引发或增加饮酒者此后行为危险性。

三、根据交警部门酒精测试结果,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不属于法律上酒后驾车行为。但不同个体对酒精耐受能力不同,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酒驾标准,并不意味着酒精对行为人意识和判断能力必然无影响。由于戴某等人明知李某少量饮酒,却对其驾车行为未尽必要提醒、劝阻义务,无法排除饮酒行为与事故之间事实因果关系上可能的关联性。但李某驾车到家后再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饮酒与再次驾车行为有相当时间间隔,饮酒行为并非交通事故近因。同桌共饮者对该危险发生不具有可预见性,即戴某等人未尽提醒劝阻义务与李某死亡后果并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对戴某等人诉请。

 — 律  师  分  析—

行为人与他人聚餐时饮用少量酒水,其驾车回家后再次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同桌共饮者即便因先行行为负有提醒、劝阻义务而不作为,如该不作为与饮酒者死亡之间无法律上因果关系,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为让客人尽兴娱乐回避不了热情敬酒、劝酒的饮酒习俗。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凸显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从侵权法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知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该义务主要是:   

(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

共同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强迫其他共饮人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

(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

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二、共同饮酒致人伤亡的归责原则

此类案件涉及侵权行为类型,为侵权法上的不作为侵权。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不仅指积极作为,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是,对于不作为的加害行为而成立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于法律上本有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为积极作为义务,违反该等义务原则上即为有过错,构成不作为侵权,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担各自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