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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使用网络图片的陷阱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分析

发布时间:2019.05.09 / 作者: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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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A公司系海鲜产品进出口商,其于2014年与案外人唐某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由唐某给A公司设计开发网站。唐某于2014年7月份交付网站,该网站中使用了a图片。2015年12月28日,某影像公司B公司将a图片进行了版权登记。2017年7月A公司正式运营该网站,2017年9月B公司就A公司网站使用a图片情况向共证据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8年5月,B公司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B公司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承担B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3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即B公司出具了a图片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图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B公司为a图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利。A公司没有经过授权即在其网站上使用了a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因为B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为A公司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A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摄影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的性质、情节及B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300元。因为A公司没有侵犯著作人身权,因此对公开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一、A公司立即停止侵犯B公司a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公司赔偿损失1300元;三、驳回B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B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


律师分析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如下:一、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如果当事人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一般认定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作者即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利。

二、审查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这方面,被侵权人通常会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对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进行固定。而侵权人如要否定存在侵权事实,就要举证证明其未使用该作品,或者其使用该作品已经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如出具正规途径购买记录,或者其他许可使用的证据材料。

三、审查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仍在持续,法院会一般会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如删除图片等;如果侵犯了著作权人身权利,则可能会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对于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被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因为侵权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到的利益。如果被侵权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法院会综合考虑作品类型、艺术价值与经济价值、侵权途径的性质、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内容,确定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的数额。


律师提醒

“视觉中国事件”引起了人们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注意,尽管对该类公司利用诉讼进行盈利的模式是否可取存在争议,但在现行法律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仍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保存相应的购买、经过许可的证据材料,避免因著作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