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5.09 / 作者: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前言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增加了人们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就促生了许多借贷合同的产生,而时常随着借贷一并出现的担保也越发常见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对于担保合同的双方应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规避潜在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30日,相某与中国民生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利息为年利率9.2%,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此外由袁某、叶某、徐某与民生银行签署了一份《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届满之日。上述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向相某发放贷款200万元,贷款到期后,相某未能偿还,民生银行多次催告相某要求其还款,被相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民生银行于2018年11月1日将相某、袁某、叶某、徐某一并诉到法院,要求相某偿还借款剩余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袁某、叶某、徐某自愿为相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袁某、叶某、徐某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双方对保证期限仅约定为债务届满之日,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现民生银行没有提供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袁某、叶某、徐某对相某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作为一个十分常见的担保责任纠纷,其中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如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诉讼时效、以及与主债务之间的关系等,接下来就此案例,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普及讲解:
1、袁某、叶某、徐某与民生银行之间签订的担保协议对其都产生了哪些担保责任?本案中,各担保人仅表示自己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未明确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根绝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本案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相比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合同中对保证期限的约定都有哪些情况?在本案中因为担保人之间就担保责任没有明确约定,所以承担的就是连带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双方就保证期限没有做出约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当事人约定了保证责任,约定为债务届满之日,但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本案的保证期限为债务届满之日后两年。而在一般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在保证人的保证时间的变化与灭失,在本案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确定为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民生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的变化问题。首先,在担保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未向担保人主张过担保责任,那么保证人的保证时间就是约定的保证期限,但是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期间自此转化为诉讼时效, 而这一变化就分为两种情况,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此保证期限就转化为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这一问题上,就存在着中断和中止的问题,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债权人本可以要求担保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增加自己收回贷款的保障,但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在保证期间怠于履行自己的权利,等到保证期间届满后,再去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就为时已晚,这就提醒债权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避免增加风险。而作为担保人,在合同订立时,要明确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种类、保证期间、与其他保证人之间关于权责的划分以及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等问题,以免增加自己的责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