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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利用互联网发帖侵犯他人名誉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9.05.20 / 作者: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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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童某某。 

被告:冯某甲。 

冯某乙、冯某甲系兄妹关系,童某某曾系冯某乙儿子的幼儿园老师。2016年5 月15日,冯某乙的儿子在幼儿园尿床。当天下午,冯某乙进入幼儿园内打了童某某 耳光,经派出所调解结案。后冯某甲以“家乡某某”为网名,在某论坛发布十 余篇帖子,内容涉及“冷暴力虐童”、“憋尿”等词汇,称童某某对冯某乙的儿子实 施冷暴力,让其憋尿等。截至童某某对“家乡某某”的个人空间截图时,部分帖子查 看数有数十万,其中《某某县某某幼儿园纠集幼师设局在幼儿园内围攻侮辱孩子母 亲,现场县教育局两位领导旁观》的查看数为102259,《童老师,之所以说你冷暴力对待我家孩子,我在该帖中阐述一下我的依据》的查看数为135361,《我是孩子的舅舅,就某某幼儿园K老师被打一耳光事件,在此做一次陈述》的查看数为209439。 至今,冯某甲发表的帖子仍存在。

 童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冯某甲删除帖 子或断开其链接;(2)冯某甲向童某某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声明在某论坛的公告栏上存放一个月;(3)冯某乙、冯某甲赔偿童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 10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 条的规定,判决:(1)冯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删除其在某论坛上发 表的帖子(2)冯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某论坛上发帖向童某某赔礼道歉, 道歉帖需保留一个月,道歉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法院审核;(3)冯某 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童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驳回童某某的 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1、本案中涉及网络用户冯某甲利用网络发布诋毁童某某的帖子,根据《侵权责任 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本身构成侵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2、冯某甲是否构成网络侵权

《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不仅包括财产权益,还包括人身权益,如名誉权。网络用户实施以上侵害名誉权行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网络用户,是指使用网络的人,网络是指能够使不同的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之间以电子方式进行信息交换的通信系统,包括互联网和局域网。网络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童某某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有过错。冯某甲对发帖行为并无异议,名誉是指社会一般公众对某个人的评价,从冯某甲的发帖内容看,童某某作为幼儿园的教师,是禁止使用暴力殴打儿童,不仅违反了《未 成年人保护法》,也与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相违背,自然会引起社会对童某某的评价降低。冯某甲主张没有侵犯童某某的名誉权,自己发帖的内容均是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其有责任提供证据,从一审审查来看,冯某甲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冯某甲作为网络用户,其发帖行为侵犯了童某某的名誉权,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发帖行为,都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发帖的内容必 须由事实依据,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3、法院未予支持童某某对冯某乙诉讼请求是否适当 

本案中,童某某认为,冯某甲是受到了冯某乙的指使,在网络上发帖,侵犯其名誉权。其实质上是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的或者客 观的关联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本案中,按照童某某的诉讼理由,冯某甲是受到了冯某乙的指使才在网络上发帖,因此,冯某甲与冯某乙在利用网络侵犯童某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上,应有共同的主观意思联络,即属于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童某某有提供证据证实冯某乙参与了网络发帖行为,帖子的内容虽与冯某乙有 关,但不能代表其参与了网络发帖行为,冯某乙亦予以否认,因此,对于该项诉讼请 求,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