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潜在的刑事风险
发布时间:2019.06.18 / 作者: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后逐渐成为一种主流商务形态,并全面进入公众生活,“微商”这一新的商业运营模式应运而生,在具有低门槛、低成本、高收入等优势的同时,也因为法律监管的不完善,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下面就我所承办的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简述几点微商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 情 简 介
2017年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化名)因在网上销售减肥咖啡而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经鉴定,王某销售的咖啡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西布曲明。
我所接受委托,第一时间会见王某了解基本案情后,初步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不应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本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意见书》并阐明了事实与理由。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我方意见,对王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并对其取保候审。
风 险 提 示
在移动互联时代,电子网络商务已成为经营主体进行营销的重要渠道。而微信运营模式正是经营主体运用电子网络进行营销的新手段,同时也是目前来说最为流行的一种营销模式。微商,在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其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其非法经营行为也存在着以下几种刑事法律风险。
1、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微商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而在朋友圈销售的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经常发生。根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是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为5万元以上,多次销售又未处理的,数额将累计计算。所以,微商经营者销售伪劣产品数额一旦达到5万元以上,就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涉嫌诈骗罪。由于微商主要是通过电子网络进行销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有的微商从业人员在与客户谈好生意,客户打款后,便将客户拉黑或者删除,导致客户无法联系经营者,无法收货。对于这种“收钱不发货”的微商从业人员,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会涉嫌构成诈骗犯罪。
3、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本文的案例,有的微商经营者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也为核实销售的产品是否合格的情况下,私自在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一旦鉴定出该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刑法第144条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微商”有风险,销售需谨慎。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电子平台里形成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法规及时填补,“微商”里的经营者和销售者都应増强法律意识,网络的虛拟性、隐蔽性不是避风港,谨守法律底线,遵纪守法,否则将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