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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证据不充分,起诉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9.07.31 / 作者: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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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其中标的工程,通过王某采购相关的石料,后因货款结算事宜,双方发生争议。王某认为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货款,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买卖合同欠款1525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00元,共计1925900元。


办 案 手 记

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张智奇律师代理此案。经查阅工程档案材料、财务会计凭证与委托人详细沟通后,张智奇律师发现委托人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支付给王某的费用多于应支付的货款,超额支付60000元,遂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告王某返还反诉原告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收货款6000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定原告王某应当返还被告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万元,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告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0000元。

   那么,案情何故出现了如此转机?风水轮流转,昨天的原告何以成了今天的被告,而今天的被告掌握了什么证据,才有信心一举反诉成功?


律 师 评 析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法》,签订合同双方彼此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原则上不得向合同相对方之外的主体主张权利。王某在起诉时,未能明确欠其货款的主体,导致起诉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仅未得到支持,同时反被要求返还多收的货款。

二、证据的重要性。证据的对抗,是真相与假像的较量。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王某)的本诉与被告(青岛某建筑公司)的反诉是否成立。在这个案子里,证据就成了重中之重,虽无声却掷地有声。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出示的两份证据:《采购合同》、《对账单》上都并无被告公司盖章,对其真实性法院未采信。被告出示证据《工程支付审批表》证明原告供货的货款为1889391元,但被告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支付1949391元,被告多支付6万元货款的事实证据确凿。

质证环节对该起案件的事实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法庭上,仅证据不能作为真实的见证,只有有效、明确且经得起检验的才能称之为真实的见证。

因此,在日常民事活动中保留证据也成为对抗不实民事诉告的一个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