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争
发布时间:2017.11.08 / 作者:郭志洁 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陈某与吕总系多年朋友也是生意伙伴,陈某因生意需要多次向吕总借款,均未打借条,陈某也按照约定及时还款。
2016年9月,陈某因生意需要向吕总借款5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期半年,利息6.5%,吕总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转给陈某50万。借款到期后,陈某不承认向吕总借过钱,并称50万元钱是吕总给他的还款。吕总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起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
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借贷合同,当原告将50万借款转入被告帐户且到还款期限后,被告违背诚信原则,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无法追讨,欲恶意侵占原告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其构成要件有四:受有利益、致人损害、受有利益和致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无法律上的原因。
在本案中,因诉争转账行为,被告受有利益同时致原告损害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具有保留利益的合法依据。原告之所以进行转账是因为原告具有与被告达成借款合同的经济目的,借款合同是双方之间给付的原因。但是由于被告在承认原告向其汇款50万元的情况下,却不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又无法举证证明他有该笔款款项的合法依据,故应成立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综上,本案中被原告恶意占有的这50万元及利息应当予以返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