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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的鉴定意见该如何采纳

发布时间:2017.06.01 / 作者:葛青媛 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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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2日,刘某与孙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孙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 60万元。当日,刘某将借款转账至孙某指定王某银行账户,并签字确认载有指定汇款账户的《借款借据》。2015年8月27日孙某出具《承诺书》载明借款60万元,承诺2015年9月30日还清。

2016年1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孙某辩称,其与刘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无异议,但《借款借据》并非本人签署,其并未收到借款,未发生实际的借款关系。并申请对中“孙某”签名进行鉴定,经A司法鉴定所鉴定,签名与提供孙某现场书写签名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

刘某对鉴定报告不予认可,申请对《借款借据》与孙某庭审中认可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孙某”签字是否同一人书写申请鉴定,经B司法鉴定所鉴定,签字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最终对“在比对借款借据与同一时间《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孙某’的签字后所作出鉴定结论”的B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刘某主张借贷事实予以确认。


律师分析

本案对于两份鉴定意见的认可直接影响借款是否实际支付,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一般情况下,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优先于其他来源的鉴定意见、鉴定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效力优先于其他鉴定意见。但本案中,两份鉴定书均是出自同一法院合法委托,且两家鉴定所得鉴定资质亦相同。因此,鉴定过程的科学合理、先进,分析意见充分详细显得尤为关键。

本案中,第一份鉴定意见采用的是检材与“孙某”在鉴定时现场书写(即实验样本)的签字进行比对,第二份鉴定意见采用的是检材与《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即自然样本)中签字比对。两份意见采用了不同的鉴定样本,实验样本为后期形成,与检材存在时间上的差异性,自然样本与检材是同一时间,在时间上是更接近检材,因此采纳后者更客观、更具科学性。

另外,鉴定意见仅是其中一份证据,它在证明力上也应当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结合借款合同、承诺书与第二鉴定意见形成的证据链更加完整、更符合正常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