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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发现房屋内设施损坏严重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05.25 / 作者:于乐乐 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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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7日黄某与永辉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黄某将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自己名下的房产出租给永辉公司,作为该公司员工宿舍使用,签订合同当日黄某收取永辉公司物业押金5000元,合同对该事项的约定为“甲方预留乙方物业押金5000元,待乙方租赁期满,物业交接完毕,预留物品无缺少,结清相关费用,甲方全款无息返还给乙方”。2016年8月17日合同到期后,黄某发现其房屋内多处设施损坏严重(水晶灯罩丢失、窗台处瓷砖脱落、四把皮椅脱皮严重,厨房部分墙体烟熏严重)。黄某将5000元物业押金予以扣留。永辉公司遂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合同约定管辖)要求黄某返还全部的物业押金。(文中涉及人名、公司名称皆为化名)


仲裁

永辉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租赁期满且已经将房屋钥匙交还黄某,黄某理应将物业押金全额支付给永辉公司。黄某方则认为虽然合同已经到期,但永辉公司在租赁房屋期间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设施多处损毁严重,按照合同约定永辉公司未与黄某结清相关费用,现在正处在物业交接期间,黄某有权利对该物业押金进行扣留。

仲裁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现阶段是否可视为物业交接完毕。2.黄某房屋内物品损坏严重是自然磨损还是人为损坏。

仲裁裁决:1.裁决黄某向永辉公司返还物业押金3000元。(其中2000元作为永辉公司给予黄某的赔偿)。

2.仲裁费1210元,由永辉公司承担484元,黄某承担726元。


律师有话说

1.房屋租赁前,为避免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对房屋物品损毁情况举证难的问题,应签订物业交接单,物业交接单上要写明房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租前状态。

2.房屋租赁中物品损坏分为自然磨损和人为破坏两种情况。自然磨损的情况下承租者没有赔偿物品损坏的责任,而在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承租人应承担赔偿物品损坏的责任,在该种情况下若承租人拒绝赔偿,则出租人有权扣押承租人交付的物业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