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办案手记
发布时间:2018.07.04 / 作者:张智奇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青岛某生产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公司”)与青岛爱家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家具供销合同》,合同总价款27万元,约定生产公司提供木饰面家具,装饰公司于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30%货款,验收合格后支付70%余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装饰公司追加订单18万元货物。装饰公司按约定支付30%货款,生产公司按约定供货完成安装。2017年10月26日,双方制作《结算清单》并加盖公章,确认总货款金额为434000元。后装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生产公司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货款。
诉讼方案
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接受生产贵公司的委托后,指派本所张智奇律师主办此案,制定如下方案:
1)查询工商登记,调取装饰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知悉装饰公司公司于2016年成立,五位股东均是认缴出资,注册资金未出资到位,将五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有法律依据。
2)通过开票信息知悉装饰公司的公司账户,将公司账户及时冻结可查封住部分财产,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同时保障执行胜诉后收回货款。
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账户后,与装饰公司进行沟通,若就货款支付协商一致,无需立案产生诉讼费,可最大限度的降低诉讼成本。若未能协商一致,则正式立案,与法院沟通尽快开庭处理。
办案过程
1)2017年2月1日生产公司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月2日人民法院查封装饰公司账户,成功冻结财产30万元;
2)2018年2月8日与装饰公司协商,就装饰公司支付款项金额34万达成一致,但在支付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未能案外和解。
3)2018年2月11日生产公司正式立案,将装饰公司及五位股东列为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违约金、诉讼费及保全费。
4)2018年4月20日崂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庭审后调解达成一致,出具调解书,装饰公司支付货款35万元,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
5)2018年5月23日生产公司从崂山法院领取案款、诉讼费、保全费36万余元,成功收回货款。
庭审争议焦点
1)作为有限公司,依法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将五位股东列为被告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观点: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五位股东未出资,即便在该案中未能判决承担责任,在判决生效后进行追加五位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也会支持,因此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不可避免。同时通过起诉股东,给该公司和五位股东造成非常大的压力,促成案件的调解,及时回笼资金。
2)双方制作《结算清单》加盖公章后,被告提出质量异议、结算清单列明的供货与现场实际数量不符的意见,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结算清单》的效力?
律师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对账、结算文件的,双方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除有证据能够证明对账、结算文件与实际不符外,对账、结算文件的效力应予认可。本案中,装饰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结算清单与实际不符,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对《结算清单》的效力持采信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