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异议股东股权收购
发布时间:2018.12.26 / 作者:马英群
《公司法》74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实践中,如果公司没有就利润分配等相关事宜召开股东会,即异议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投反对票则如何行使退股权?
参考案例:
李某请求某东方有限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案号:【2014】济商终字第57号)中,某东方公司未向法院提交有关公司分红等事项的书面股东会决议,同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也未形成书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据此,法院对于公司已经连续五年多次召开分配利润的股东会的抗辩事由,不予采信。
同时,李某由于持股比例不足10%(仅为4%)不符合《公司法》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资格。在公司不按照法律及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也就没有机会就分红事宜提出异议,投反对票。
庭审中,李某举证证明在起诉之前,已经向公司表达了对分红及退股问题意愿的书面函件,并出具了关于公司净资产的评估报告,主张某东方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对应的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最终得到法院的确认。
律师分析:
基于《公司法》7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退股权的前提是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即只有异议股东才能要求退股,但在实践中还有些疑难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1.当控股股东以消极方式不召开股东会,如何行使退股权?
2.股东会召开,但未通知中小股东即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如何行使退股权?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公司法采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股东会的会议结果往往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意志表现,当中小股东与其意见相左时,公司法给予了救济途径即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当大股东以消极不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规避《公司法》74条规定,恶意阻挠中小股东的请求权,如果此时符合“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的回购条件即视为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理,当小股东未得到通知(程序瑕疵但不足以构成股东会决议撤销的情况下),并非放弃股东会决议发表意见,股东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内容的法定除斥期间内,通过诉讼方式表示其对公司决议的反对意见,并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本文引用法律:
《公司法》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2014】济商终字第57号判决书原文
3.王军著:《中国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