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li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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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吕总系多年朋友也是生意伙伴,陈某因生意需要多次向吕总借款,均未打借条,陈某也按照约定及时还款。
原告俞xx与案外人余xx系母子关系。2011年8月4日,原告以余xx名义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余xx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140463元,买受人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当日须支付房价款的30%(950463元),剩余部分款项由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获得。合同附件八第十一条约定:“若买受人违反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无效。”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017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范某2010年3月进入某电商公司工作,任配送部门主管。2016年1月,公司发现2015年11月11日至20日期间因范某及其部门3名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大疏忽,导致价值5万元的货品丢失,公司立即暂缓发放范某1月工资4900元。后公司经过核查于2016年3月在公司内发布了该事件的处罚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3日原告张某某向被告青岛某纺织公司及刘某出借60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担保人为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8日,由青岛市市北区信访局组织的“青岛市市北区信访局信访工作法律服务单位” 招标项目在青岛市市北区信访会议室进行了公开投标、评标。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信息化是双刃剑,便捷性和安全隐患交织紧密,很多人,每天都会接到陌生来电、微信、短信骚扰。 前段时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情节认定,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该解释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虽然世界文化趋同,但在中国“关系社会”依然是学者研究活动的“背景或底色”。在现代社会办事需要找关系的现象仍然存在,请托人希望成功做成某事,但自己力不能及,委托人大包大揽承诺可以办成,并收取请托人不菲的费用。一旦事情成功则无所争议,倘若事情未成,就常涉及到请托费用返还的问题。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2015年8月姜某以立洲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欠付货款为由,将立洲公司起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城阳法院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姜某自2010年开始给立洲公司供应废钢等货物,2014年12月24日双方结算后,立洲公司将送货单收回,出具承诺书:现立洲公司欠姜某人民币170万元,承诺2015年前付20万,剩余款项春节后2-3月付清。承诺书加盖立洲公司公章。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判决立洲公司支付姜某170万元货款。
2015年6月12日,刘某与孙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孙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 60万元。当日,刘某将借款转账至孙某指定王某银行账户,并签字确认载有指定汇款账户的《借款借据》。2015年8月27日孙某出具《承诺书》载明借款60万元,承诺2015年9月30日还清。
2015年8月17日黄某与永辉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黄某将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自己名下的房产出租给永辉公司,作为该公司员工宿舍使用,签订合同当日黄某收取永辉公司物业押金5000元,合同对该事项的约定为“甲方预留乙方物业押金5000元,待乙方租赁期满,物业交接完毕,预留物品无缺少,结清相关费用,甲方全款无息返还给乙方”。
2020.05.13
2020.04.27
2020.04.15
2020.04.10
2020.04.08
2019.09.12
2019.09.09
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