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li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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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概念本人以前没有研究,因为概念清晰,感觉无需过多解读,但自从看了徐律师的文章才知道简单的概念法律人有不同的理解,之所以会有如此现象发生是因为脱离自然科学知识去分析自然现象,自然会有不同的观点碰撞。
2014年3月,原告威海宁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云公司)与威海离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离体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因离体公司拖欠被告宁云公司租金及物业费等,宁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体公司偿还租金及物业费等。但经查离体公司于2015年11月已经解散并注销,并未告知原告宁云公司。
商业经营活动中,两个公司一班人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共同办公的情况时有发生。交易相对人在进行交易时,因信任业务或者管理人员,未严格区分两关联公司的业务及签订合同的对象,而两关联公司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采用不良公司对外签订采购合同负担债务,但无偿还能力;优良公司享有利益,对外却不承担责任。现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根据办理的案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详解关联公司连带承担债务的要点,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9月,陈某向戴某借款50万元,由林某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未还,戴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林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产生分歧。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颐科技”)连续三年亏损,公司产生严重的债务危机,公司股票于2007年5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大股东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牺牲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侵害公司。在内部监管不健全,财务制度不完善的公司中,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比比皆是。直接后果就是公司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资金短缺、利润下降等;更严重的情况是公司资金链断裂、被迫走向破产清算。 如何及时发现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并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这是公司章程中应当考虑的内容。
A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0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股东及出资分别为王某200万元,李某为100万元,张某为50万元,刘某为65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15年4月23日。至今,王某并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款。
陈某与吕总系多年朋友也是生意伙伴,陈某因生意需要多次向吕总借款,均未打借条,陈某也按照约定及时还款。
原告俞xx与案外人余xx系母子关系。2011年8月4日,原告以余xx名义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余xx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140463元,买受人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当日须支付房价款的30%(950463元),剩余部分款项由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获得。合同附件八第十一条约定:“若买受人违反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无效。”
2020.05.13
2020.04.27
2020.04.15
2020.04.10
2020.04.08
2019.09.12
2019.09.09
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