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li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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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7日原告孙某(出租方)与被告王某(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坐落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某处,共计12间。
宋某于2017年3月初,考取了C1驾驶证。领证后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随着对车况的熟悉和技术的逐渐娴熟。在2017年11月某一天,宋某独自驾驶该车驶入高速,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
2014年11月,李某在某百货公司某分店购买某品牌豆乳1盒,价款2.5元。某百货公司某分店向李某出具了购物小票和发票。该某品牌豆乳包装盒正面下方印有“细磨核桃健脑益智”小体字样。李某认为某百货公司某分店销售的豆乳没有健脑益智功能,存在欺诈,损害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刘某于2017年2月1日经招聘到某贸易公司工作,2017年2月21日早晨6点30分,刘某发微信给公司另一员工,内容为:早,我怀孕了,今早肚子不舒服,要去医院看看,跟您请个假,谢谢。之后再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说明理由,公司人员以电话、微信等各种方式联系刘某,但刘某拒接电话,并将公司人员的微信移至黑名单。2017年2月26日,公司接到劳动仲裁委的通知,刘某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2月1日至开庭之日的工资。
范某2010年3月进入某电商公司工作,任配送部门主管。2016年1月,公司发现2015年11月11日至20日期间因范某及其部门3名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大疏忽,导致价值5万元的货品丢失,公司立即暂缓发放范某1月工资4900元。后公司经过核查于2016年3月在公司内发布了该事件的处罚通报。
2015年12月13日原告张某某向被告青岛某纺织公司及刘某出借60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担保人为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
虽然世界文化趋同,但在中国“关系社会”依然是学者研究活动的“背景或底色”。在现代社会办事需要找关系的现象仍然存在,请托人希望成功做成某事,但自己力不能及,委托人大包大揽承诺可以办成,并收取请托人不菲的费用。一旦事情成功则无所争议,倘若事情未成,就常涉及到请托费用返还的问题。
2015年8月姜某以立洲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欠付货款为由,将立洲公司起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城阳法院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姜某自2010年开始给立洲公司供应废钢等货物,2014年12月24日双方结算后,立洲公司将送货单收回,出具承诺书:现立洲公司欠姜某人民币170万元,承诺2015年前付20万,剩余款项春节后2-3月付清。承诺书加盖立洲公司公章。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判决立洲公司支付姜某170万元货款。
2015年6月12日,刘某与孙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孙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 60万元。当日,刘某将借款转账至孙某指定王某银行账户,并签字确认载有指定汇款账户的《借款借据》。2015年8月27日孙某出具《承诺书》载明借款60万元,承诺2015年9月30日还清。
2015年8月17日黄某与永辉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黄某将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自己名下的房产出租给永辉公司,作为该公司员工宿舍使用,签订合同当日黄某收取永辉公司物业押金5000元,合同对该事项的约定为“甲方预留乙方物业押金5000元,待乙方租赁期满,物业交接完毕,预留物品无缺少,结清相关费用,甲方全款无息返还给乙方”。
2015年12月13日10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主车号:鲁A,挂车号:鲁C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处,遇赵某某发生碰撞,赵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李某某付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05.13
2020.04.27
2020.04.15
2020.04.10
2020.04.08
2019.09.12
2019.09.09
2019.08.30